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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贴】导师怎能蚕食学生的权利

【转贴】导师怎能蚕食学生的权利

四川新闻网消息 

■天蜀

  近日报载,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66岁的博导王永成教授被自己的九名博士研究生“逼宫”罢黜。一个名牌高校的博导何以被自己的博士研究生集体罢黜?接受记者采访的博士研究生答称:“王教授让我们长时间为他的公司做项目,而疏于对学生研究学业的指导。”


学生为导师做项目,原本是国际惯例。国外大学一般是博导自己争取课题经费,经费到手再招博士生,让博士生到自己的实验室共同做课题。这本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,无须大惊小怪。但为什么上海交大博士生竟然要为此把自己的导师炒掉呢?问题到底出在哪里?


问题就在于,同样是让学生为导师做项目,在人家那里是合理合法的,光明正大的。而如果上海交大九名博士生申述的理由属实,其导师的所作所为,就令人不敢恭维了。至少这样几个环节需要质疑:第一,在国家投入的教学办公室开办属于私人所有的纳讯公司,这是否有挪用国有资产之嫌?第二,“记者从可靠渠道获取的信息表明,纳讯公司的获利完全依赖于王永成的经营打理,它的业务几乎都直接来源于王永成教授向国家申请的各种‘科研项目’。也就是说,这个公司利润的直接来源就是赚取科研项目资金。”如此行为,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之嫌?这两个质疑值得法律专家推敲。而如果笔者的这两个质疑能够成立,则又将为教育腐败、科研腐败增添一个新的例证。


但这些问题,还不是最要害的。这个故事揭示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,那就是学生的人权问题。学生为导师做项目要么只是纯粹的科学原因,这种情况下双方只是纯粹的师生关系,没有任何功利因素介入其中;要么只是商业原因,这种情况下双方主要是劳资关系,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。遗憾的是,就媒体目前报道的情况看,上海交大九名博士生为导师做项目,似乎既不属于第一种情况,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。于是,一方面作为学生接受基本科学训练的权利根本无从保障;另一方面又不是公司正式员工,不是规范的劳资关系,因此其索取正当劳动报酬和享受其他劳工权利的机会也不存在。学生在科研上和劳务上都是法律遗忘的对象,成了绝对的弱者,而导师则拥有绝对强势,占尽好处,攫取了最大利益。


上海交大怒炒博导事件的全部价值正在于此。它提醒我们,出现这样的问题,导师个人当然要负重大责任,但不能仅仅归咎于导师个人。这个事件既是一个教育伦理问题,科研伦理问题,更是一个法律问题,即学生的人权问题。学生对于导师完全是人身依附关系,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导师一人的喜怒哀乐。这在中国高校中其实是普遍现象,这就为一些品行不端的导师提供了可趁之机,使他们可以肆意侵犯学生权利,把自己的学生当作私人财产和廉价劳动力,成为他们经商活动中的赢利工具。而学生很难有选择的空间,很难有抵制不当侵犯的空间。因此当务之急,是从学生权利的角度入手,完善中国的教育法规。否则,个别不良导师继续肆无忌惮地蚕食学生权利,这种训练下成长起来的学生,其人格其心态很难说是健全的,一旦“媳妇熬成婆”,很难说不会如法炮制。那么,导师蚕食学生权利的现象,就会一代一代地不断延续下去,而这无疑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。




来源:   天府早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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